时间:2020-11-30作者:小泽 阅读:
根据加拿大税法规定,当税务居民离开加拿大,放弃税务居民身份的时候,纳税人被认定为以市场价值变卖了个人资产,由此产生的增值需要按个人边际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也称作离境税。
离境税是纳税人作为税务居民最后一次做加拿大税务居民报税,它会影响纳税人的整体纳税收入,可能会大大增加需要支付的税金。通过以下案列,希望给大家一个全面的了解,以方便之后的税务规划。
张先生和太太2016年11月投资移民在渥太华定居,并且马上在当年12月份分别以68万加元,71万加元和88万加元共同购入3套房地产投资。移民加拿大前在中国也共同持有3套房地产,2016年底市场估价分别为80万加元,90万加元和120万加元。2018年又在美国以58万加元共同购入房产一套。2020年1月张先生一人离开加拿大回国定居,放弃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张太太计划继续居住生活在渥太华至到2022年底也退休回国长期定居生活。张先生2020年离境后应该如何报税?如何计算离境税?张太太如果2022年底离开加拿大,又如何申报离境税?
解决方案:
2020年1月张先生离开加拿大成为非税务居民。需要申报2020年离境税,需要列出在离开加拿大时张先生所拥有的加拿大境内及美国的房产的市值(不算张女士部分),申报在T1243表(假设2020年加拿大房产市值分别为80,90,100万,美国房产市值为65万) 。因为张先生从移民定居(成为税务居民)加拿大到离开加拿大(成为非税务居民)不超过60个月,根据申报离境税法规定,张先生可以不用申报在中国的房产。
假设加拿大房产3是张先生夫妇的首要主住房,6万增值部分则可免增值税。
剩下的增值部分19万的50% ,9.5万算入张先生的个人应纳税收入,按当年(2020年)张先生的边际税率纳税。税务局允许申请报离境税时提交T1244Election表,选择延迟离境税的缴纳,至实际卖掉房产的时候再付这9.5万所产生的增值税。
同时,张先生所拥有的加拿大50%房产变为非税务居民所拥有,任何属于张先生部分的出租收益都要按照每个月租金收入的25%作为预扣税(withholdingtax)预先交给税局。
张先生成为非税务居民后,2020年房租收入归张先生所有的部分须在2021年3月底前提交NR4表。张先生可同时做2020年T1159 非税务居民报税,将多交的租金收入25%的预扣税(withholding tax) 退回来一部分或全部(根据T1159报税结果) 。
2021年,张太太继续按照税务居民报正常的T1return。属于张先生的房租租金部分,每个月需把租金的25%作为预扣税提前交给税局,2022年3月底前提交报2021年的NR4表和做T1159非税务居民报税。
2022年底,当张太太决定回国长期定居,这一年张太太也须报离境税,并且根据张太太实际离开加拿大月份不同决定是否需要申报包括中国在内的房产。如果张太太选择2022年11月份之前离境。因为她移民定居加拿大后居住时间少于60个月,同张先生一样只需要申报加拿大和美国房产增值。这里假定张太太是2022年12月份才离开加拿大,由于她移民加拿大后己住够60个月,所以需要申报全部在她名下的房产,包括在中国的房产,如下表所示(假设2022年底加拿大房产市值分别为90,100, 120万。中国房产市值分别为100,120, 140万。美国房产市值为70万) :
假设加拿大房产3一直是张太太的主要居住自住房,16万增值部分则可免增值税。
剩下属于张太太的增值部分66.5万的50% ,33.25万算入张太太的个人应纳税收入,按当年张太太的边际税率纳税。如何张太太选择提交T1244Election表,选择延迟离境税的缴纳,就可以推迟应交的离境税至今后卖掉资产的时候再付这33.25万增值税。
张太太回国定居后,张先生夫妇的所有加拿大境内的房产就变成为非税务居民所拥有,任何租金收入都需要每个月按租金的25%作为预扣税预先交给税局。等到年底结束后再提交NR4表和 T1159非税务居民报税。
总结:
税务居民离开加拿大变成非税务居民,如果在加拿大境内有房产, 并不是简单的一走了之。如果税务处理不当,会严重影响之后的房产买卖,或者子女继承。当在买卖或者子女继承时,没有正确的税务处理及报税和缴税记录,会严重影响房产的交接。
这篇文章只是简单的以房产为例,其实现实的案例中,离境税还会牵扯到银行投资账户的处理,包括股票,基金以及RRSP等等。望大家看完此文后,如果有离境的规划,早日做好税务处理的准备以防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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